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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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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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