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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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 2.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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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5條,公立學校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的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為四個等級進行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個等級進行支給。 具體學術研究加給的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後,需要經過行政院的核定。 參考資料: - 教師待遇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2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 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 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係依公立中小學校及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公立大專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則依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支給,為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爰於第一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方式。 二、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意見後擬訂,爰於第二項定明其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之擬訂機關及程序。
- 核定名詞
一、現行公立中小學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係依公立中小學校及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公立大專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則依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支給,為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爰於第一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方式。 二、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意見後擬訂,爰於第二項定明其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之擬訂機關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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