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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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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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的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考慮該地區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和經濟條件等因素來確定。這意味著不同地區的教師地域加給可能不同,以反映該地區的特殊條件和成本。舉個例子,某個地區交通困難,或者經濟特別困難,可能會給予教師更高的地域加給作為補償。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立法理由現行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公立學校教師,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給地域加給,為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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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2 制定)
現行服務於山僻、離島地區之公立學校教師,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支給地域加給,為使該等加給之給與法制化,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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