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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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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和地域加給需要根據前三條的規定來訂定,并且應該將所確定的支給金額納入教師的聘約中。在未與教師協商之前,私立學校不得變更支給金額。如果教師加入工會,則可以授權工會代表進行協商。

立法沿革 1

(1040522 制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立法理由一、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另依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臺教人(四)字第一0二0一四五八九九B號令,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至於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私立學校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為賦予私立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需要自訂加給支給數額之彈性,並兼顧私立學校教師之權益,爰將上開令釋納入本條規範。   二、增列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以確實保障私校教師待遇。

(1040522 制定)

一、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另依教育部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臺教人(四)字第一0二0一四五八九九B號令,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其薪額給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至於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私立學校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為賦予私立學校審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需要自訂加給支給數額之彈性,並兼顧私立學校教師之權益,爰將上開令釋納入本條規範。   二、增列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以確實保障私校教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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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第 17 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待遇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