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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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2.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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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8條,公立學校教師的獎金由政府根據財政狀況發給。獎金的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和程序等事項需經教育部和其他相關機關商議後擬訂,然後報行政院核定。私立學校教師的獎金,除了政府依照相關規定發給之外,各校可以根據教師的教學工作和財務狀況自行辦理。私立學校教師獎金的發給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和金額由各校決定。 參考資料: 教師待遇條例(修正日期:2021年1月14日)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及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公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包括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七條、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七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二點、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第九點、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遴選及獎勵要點第六點、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九點、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九點、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支給對象包括具國立大學專任教職之醫師)等規定支給之獎金。為符合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爰於第一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教育部擬訂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二、為尊重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爰定明第二項規定,賦予私立學校得自訂獎金發給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之彈性。
- 核定名詞
一、現行公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包括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七條、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七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二點、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第九點、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遴選及獎勵要點第六點、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九點、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九點、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支給對象包括具國立大學專任教職之醫師)等規定支給之獎金。為符合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爰於第一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教育部擬訂相關事項之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二、為尊重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爰定明第二項規定,賦予私立學校得自訂獎金發給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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