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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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
- 2.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 3.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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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了公立學校教師和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的薪資核敘方式。根據第1款,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原敘薪級應依照原始薪資核敘。但是,如果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的最高年功薪時,則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基準核敘。超過部分則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回復。根據第2款,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薪級的敘定依照以下規定進行:中小學教師按照其初任教師的學歷起始敘薪,並依照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薪級提升。如果該教師已經取得了較高的學歷,則依照前條規定進行薪資改敘。大專教師則按照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薪級起始敘薪,並依照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薪級提升。根據第3款,當公立學校教師或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敘薪按照第八條的規定進行,並根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薪級提升。中小學教師如果已經取得較高的學歷,則依照前條的規定進行薪資改敘。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 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立法理由一、鑒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相互轉任之情形日增,為使其薪級核敘公平合理,爰於第一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曾經敘定之薪級,於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應予保障。 二、第二項定明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敘定薪級之方式。依現行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係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包括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惟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以較高學歷起敘,並採計職前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後,因於私立學校改敘前之服務年資為職務等級不相當,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以致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顯不合理,為保障渠等教師權益,爰為第一款規定。例如:依現行規定,私立中小學某教師具大學學歷以一九0元起敘,服務四年後(薪點為二三0元)進修取得碩士學位(進修期間二年),改敘為二七五元,其後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以二四五元起敘,因渠於原私立學校改敘前之四年服務年資薪點均低於二四五元,爰無法採計提敘。本條例施行後,私立中小學某教師具大學學歷以一九0元起敘,服務四年後(薪點為二三0元)進修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改敘為二七五元,其後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得按初任教師之大學學歷起敘,採計其職前私立學校四年年資,再依碩士學歷提敘三級,改敘為二七五元,爰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敘薪結果即為一致。第二款定明私立大專教師轉任公立大專教師之敘薪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之敘薪方式。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改敘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第九條第五項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8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9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條文
一、鑒於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相互轉任之情形日增,為使其薪級核敘公平合理,爰於第一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曾經敘定之薪級,於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應予保障。 二、第二項定明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敘定薪級之方式。依現行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係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包括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惟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以較高學歷起敘,並採計職前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後,因於私立學校改敘前之服務年資為職務等級不相當,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以致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顯不合理,為保障渠等教師權益,爰為第一款規定。例如:依現行規定,私立中小學某教師具大學學歷以一九0元起敘,服務四年後(薪點為二三0元)進修取得碩士學位(進修期間二年),改敘為二七五元,其後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以二四五元起敘,因渠於原私立學校改敘前之四年服務年資薪點均低於二四五元,爰無法採計提敘。本條例施行後,私立中小學某教師具大學學歷以一九0元起敘,服務四年後(薪點為二三0元)進修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改敘為二七五元,其後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得按初任教師之大學學歷起敘,採計其職前私立學校四年年資,再依碩士學歷提敘三級,改敘為二七五元,爰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敘薪結果即為一致。第二款定明私立大專教師轉任公立大專教師之敘薪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公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之敘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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