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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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 2.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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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20條,政府有權依據財政狀況,提供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以穩定教師的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而私立學校教師的福利措施和津貼則可以根據各校的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參考資料: 《教師待遇條例》修正草案說明簡報,教育部,2016年6月10日。 《教育部第21次內政部施政計畫說明會報告》,教育部,2015年12月17日。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 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政府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之目的及原則。 二、為尊重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爰於第三項定明私立學校得自訂教師福利措施及津貼之彈性規定。
- 福利措施名詞
(1040522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政府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之目的及原則。 二、為尊重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爰於第三項定明私立學校得自訂教師福利措施及津貼之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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