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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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