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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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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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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第 21 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的情況下,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明確規定了教師的範圍和待遇的適用情況。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在公立學校教師的規定下應享有相應的待遇。此外,如果其他法律有另行規定,那麼則根據該法律的規定進行辦理。 舉個例子,一位公立學校的校長,應該享有與公立學校教師相同的待遇,如薪資、福利、退休金等。同樣地,社會教育機構的專業人員和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也應受到相應的待遇規定的保障。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其他法律有對這些職位作出額外規定,則應按照該法律進行相應處理。

立法沿革 1

(1040522 制定)

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教育基教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二、另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附註六規定:「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其職務等級分別比照本表之規定。」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助教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惟於該條例修正生效後已非屬教師,為免適用之疑義,爰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進用之助教,均納入本條規定。   三、綜上,為符立法經濟,並保障是類人員權益,爰定明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至有關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公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護理教師及運動教練等人員之待遇,於相關法規中已有規定,說明如下:    (一)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待遇、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研究人員及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二)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其……待遇、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復查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除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其待遇、福利,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其編制內有給職專任教師之待遇、福利,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第一項)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待遇……,於教師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第二項)……」。    (四)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待遇、福利……,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五)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其待遇、……福利……,由教育部定之。」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學校教練職務等級表如附表;其福利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公立各級學校教練專業加給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522 制定)

一、依教育基教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二、另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附註六規定:「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其職務等級分別比照本表之規定。」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助教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惟於該條例修正生效後已非屬教師,為免適用之疑義,爰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後進用之助教,均納入本條規定。   三、綜上,為符立法經濟,並保障是類人員權益,爰定明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至有關大學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公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護理教師及運動教練等人員之待遇,於相關法規中已有規定,說明如下:    (一)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待遇、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研究人員及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二)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其……待遇、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復查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待遇、福利……,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除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其待遇、福利,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其編制內有給職專任教師之待遇、福利,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立幼兒園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第一項)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之……待遇……,於教師法施行前已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者,仍依其規定辦理。(第二項)……」。    (四)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待遇、福利……,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五)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專任運動教練……其待遇、……福利……,由教育部定之。」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學校教練職務等級表如附表;其福利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公立各級學校教練專業加給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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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第 21 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待遇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