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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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22條的規定: 1. 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所聘任的專任教師,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薪給的給付、薪級的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以及加給的給與,都適用本條例的規定。而獎金、福利和津貼的給與,則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的規定辦理。 範例:一個軍警學校的專任教師,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可以根據薪級等級的提升而獲得薪資的加給。 2. 軍警學校的專任助教,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的規定。 範例:一個軍警學校的專任助教,可以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的規定而獲得相應的薪資以及其他待遇。 3.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在適用本條例的時候,以其所屬的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指的主管機關。 範例:一所軍警校院在適用教師待遇條例時,其主管機關應該是相對應的軍警單位,並依照該主管機關的指示辦理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薪給之給付、薪級之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及加給之給與,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軍警學校專任助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另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八條規定:「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依照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復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爰現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其待遇支給之相關事項均係適用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定明是類人員之準用範圍,包括第六條薪給之給付方式,及第十九條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回復聘任、停聘期間死亡、失蹤及曠職或曠課時,薪給發給之規定。另考量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獎金、福利及津貼發給之衡平性,爰規定是類人員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立學校助教之待遇等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考量規範之衡平性,爰於第二項定明軍警學校專任助教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之主管機關。
- 教師法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改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另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八條規定:「警察教育之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資格,依照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復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爰現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其待遇支給之相關事項均係適用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爰於第一項定明是類人員之準用範圍,包括第六條薪給之給付方式,及第十九條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回復聘任、停聘期間死亡、失蹤及曠職或曠課時,薪給發給之規定。另考量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獎金、福利及津貼發給之衡平性,爰規定是類人員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立學校助教之待遇等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考量規範之衡平性,爰於第二項定明軍警學校專任助教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三、第三項定明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於準用本條例時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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