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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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
- 2.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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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的規定,私立學校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改善,但屆期未改善者,可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三項關於薪給支付的規定。 例:如果私立學校未依法支付教師的薪給或違反了薪給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罰款並要求改善。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關於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關於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本文及第十一條第三項關於起敘和改敘的規定。 例:如果私立學校在核敘薪級、改敘薪級或起敘改敘等方面違反了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罰款並要求改善。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即在中小學教師薪級的晉級方面沒有按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規定進行,或者在大專教師薪級的晉級方面沒有按照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的規定進行。 例:如果私立學校在教師薪級的晉級方面違反了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罰款並要求改善。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規定的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的規定,或者在教師聘約中未將上述加給納入,或者在不經教師同意之前變更支給數額。 例:如果私立學校在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方面違反了相關規定,或者未在教師聘約中納入這些規定,或者在未經教師同意之前變更了支給數額,主管機關可以罰款並要求改善。 根據此條規定,私立學校也可依據私立學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私立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薪給支給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核敘薪級、第十條第一項改敘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所定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或地域加給之規定,或未將上開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 前項情形同時得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私立學校如違反薪給支給、核敘薪級方式、起敘、晉級之強制規定,或未將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者,得處私立學校一定額度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中第二款所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起敘之規定,係指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學校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第三款規定,係指教師考核年度及晉級方式未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 二、又查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教師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爰於第二項定明私立學校如同時違反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者,並得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改敘名詞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 第十七條條文
- 上開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6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7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8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2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7 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9 條條文
一、為維護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權益,爰於第一項定明私立學校如違反薪給支給、核敘薪級方式、起敘、晉級之強制規定,或未將加給規定納入教師聘約,或未與教師協議前變更支給數額者,得處私立學校一定額度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中第二款所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起敘之規定,係指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學校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第三款規定,係指教師考核年度及晉級方式未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 二、又查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教師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爰於第二項定明私立學校如同時違反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者,並得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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