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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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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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如果私立學校未按照聘約支付教師的薪酬,該學校所屬的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對未支付的部分負有連帶責任。這表示董事與學校財團法人共同承擔賠償教師的責任。根據最新的資料,並未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例子或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22 制定)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立法理由考量部分私立學校可能因財務狀況不佳,致無法補發未依規定發給教師之待遇,爰為本條規定,以保障教師權益。
- 法人名詞
(1040522 制定)
考量部分私立學校可能因財務狀況不佳,致無法補發未依規定發給教師之待遇,爰為本條規定,以保障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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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