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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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服務滿一學年」的定義是指教師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的期間。 2. 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教師如果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則可以晉升一級薪級,也就是晉本薪(年功薪)一級。 3. 成績優良的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這表示每個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規則來判斷教師的成績是否優良。 4. 如果公、私立學校教師在學年中轉任到其他公立學校,而且到職日和離職日沒有中斷,則在服務滿一學年後可以將年資併計並進行薪級的晉級處理。 5. 對於公立大專教師來說,如果在學年中因升等而改為支取較高的本薪(年功薪),則在學年結束時將不再進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晉級。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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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