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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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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滿一學年,指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
  2. 2.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指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者,給予晉本薪(年功薪)一級。
  3. 3.前項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
  4. 4.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薪級之晉級。
  5. 5.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年功薪)者,於學年終了,不得再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晉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服務滿一學年」的定義是指教師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的期間。 2. 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教師如果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則可以晉升一級薪級,也就是晉本薪(年功薪)一級。 3. 成績優良的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這表示每個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規則來判斷教師的成績是否優良。 4. 如果公、私立學校教師在學年中轉任到其他公立學校,而且到職日和離職日沒有中斷,則在服務滿一學年後可以將年資併計並進行薪級的晉級處理。 5. 對於公立大專教師來說,如果在學年中因升等而改為支取較高的本薪(年功薪),則在學年結束時將不再進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晉級。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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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滿一學年,指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