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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服務滿一學年,指自每年八月起任教至翌年七月止。
  2.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指經評定結果成績優良者,給予晉本薪(年功薪)一級。
  3. 前項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
  4. 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薪級之晉級。
  5. 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本薪(年功薪)者,於學年終了,不得再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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