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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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再任同一公立學校者,其薪級之敘定,比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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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如果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再次被同一公立學校任用,其薪級的敘定應按照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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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