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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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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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解釋,該條例中所提到的「轉任」是指教師離開職務後再次接受聘約的情況。這意味著一位教師離職後,如果再次獲得聘約,便可以被視為「轉任」。然而,此條例並未提供更多關於「轉任」的具體內容或程序。因此,如果要獲得更多相關資訊,建議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如教師法或教師待遇法,以了解更多關於「轉任」的規定和細節。
- 第十一條條文
-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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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