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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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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解釋,該條例中所提到的「轉任」是指教師離開職務後再次接受聘約的情況。這意味著一位教師離職後,如果再次獲得聘約,便可以被視為「轉任」。然而,此條例並未提供更多關於「轉任」的具體內容或程序。因此,如果要獲得更多相關資訊,建議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如教師法或教師待遇法,以了解更多關於「轉任」的規定和細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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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