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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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十一、行政工作獎金,依附表十一規定發給。
- 2.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 3.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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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 3 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的類別和發放規定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按照附表一的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按照附表二的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按照附表三的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按照附表四的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按照附表五的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按照附表六的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按照附表七的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按照附表八的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按照附表九的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按照附表十的規定發給。 各款獎金的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以及其他事項,則根據各附表的規定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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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