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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1.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十一、行政工作獎金,依附表十一規定發給。
  2.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3.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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