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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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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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4條,教師在同一年度若因相同事蹟獲得多項不同類別的獎金,則只能選擇其中一項領取,不能重複領取。若有重複領取的情況,教師應主動繳回獎金,或者由發給機關(機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令教師返還。 根據最新資料,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4條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教師因相同事蹟而重複領取不同類別的獎金,以確保公平與合理性。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因教學成果獲得了多項不同類別的獎金,他/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獎金領取,不得重複領取其他類別的獎金。如果該教師不慎重複領取了獎金,根據法規,他/她應該主動繳回獎金,或者由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令其返還。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教師獎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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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