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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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5條的規定,各主管機關在辦理第3條第1項獎金時,若有情事變更或對獎金類別、數額的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有疑慮,應主動進行檢討。 根據我們國家教育部於2018年所公布的《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5條中提到的情事變更或疑慮應主動檢討獎金類別或數額,是為了確保獎金發放的適當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例如,如果某個主管機關在發放獎金時發現現行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或不公平之處,如獎金類別不符合實際需要或數額過高或過低,該主管機關就應該主動進行檢討並提出相應的修正措施,以確保獎金的發放符合公平、合理和適當的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情事變更名詞
-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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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