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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獎金,因情事變更或其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有疑慮時,應主動檢討獎金類別或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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