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經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一、增減獎金類別:獎金之定義與目的、發給條件、程序、數額與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二、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調整理由、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6條,如果各主管機關計劃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的內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通過教育部與其他相關機關的協商後,再提交給行政院核定:一、增減獎金類別的資料應包括獎金的定義和目的、發放條件、程序、金額以及對財務的影響評估和相關資料。二、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內容的資料應包括調整的理由、對財務的影響評估和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教育部,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7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