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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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校長獎金發給,準用第二條第一款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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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7條,公立學校校長的獎金發給辦法,在發放的程序和條件上參考了第2條第1款教師的規定。 根據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教師在同一學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除了晉升薪級或年功薪級外,還可以獲得一個月薪資的一次性獎金,而已經達到年功薪級最高級別的教師,則可以獲得兩個月薪資的一次性獎金。 根據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教師在同一學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除了晉升薪級或年功薪級外,還可以獲得半個月薪資的一次性獎金,而已經達到年功薪級最高級別的教師,則可以獲得一個半月薪資的一次性獎金。 以上是根據問題所提到的相關法條進行解釋的結果。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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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