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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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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2. 2.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現職指的是在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的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這表示只有這樣的教職員才能適用該法條下的相關規定。 2. 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中,失蹤人員若已經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則在辦理撫卹時,會被視為現職人員。這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享有與現職教職員相同的待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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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