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有給,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並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或相當之給與。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第三項的解釋,「有給」一詞指的是教職員依照相關待遇法令的規定,核敘薪點並領取本(年功)薪額以及法定的加給或相當的給與。這表示教職員的薪資按照法定的規定來計算,並包括了相關的加給或類似的福利待遇。 舉例來說,如果教職員的薪水標準根據政府的規定是根據薪點和年功來計算的,那麼「有給」就會包括教職員的本(年功)薪額以及其他根據相關法令規定的加給,例如專業加給或主管加給。這些薪資和福利待遇的總和就是教職員的「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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