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解釋如下: 第1款規定教職員的每月退休所得應計入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法是將教職員在參加社會保險期間的總保險年資,乘以其參加社會保險年資占總保險年資的比率,然後按照退休時的平均餘命,分月攤提計算。 範例:如果一位教職員在參加社會保險期間的總保險年資是20年,而在退休時的年齡的平均餘命是20年,則他每月可以領取其社會保險年金的總額除以20來計算其每個月的退休所得。 第2款規定如果退休教職員同時參加兩種以上的社會保險,則要將參加的每種社會保險分別按照第1款的規定計算後,再合併計算其金額。 範例: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同時參加了公教退撫基金及勞工保險兩種社會保險,則他可以先按照參加公教退撫基金的規定計算其退休所得,然後再按照參加勞工保險的規定計算其退休所得,最後將兩者的金額合併計算。 第3款規定退休時的年齡以年為單位,不計算畸零月數。而平均餘命則依據內政部公告的該年度全體國民的平均餘命為準。如果該年度的平均餘命尚未公告,則以最近一年度的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 範例:如果一位教職員在退休時的年齡是60歲,而該年度全體國民的平均餘命是80歲,則他的平均餘命為80-60=20年,按照此平均餘命來計算其每月退休所得的攤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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