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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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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得併計之任職年資,指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任職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謂「得併計之任職年資」是指根據該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20條第1項和第22條第1項的規定所計算的任職年資。根據教育部92年11月4日台人(三)字第0920163239號函的解釋,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辦理退休時,可以合併計算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根據教育部79年10月11日台(79)人字第61528號函、教育部82年4月21日台(82)人字第021011號函、教育部89年6月12日台(89)人(三)字第89069091號函、教育部90年5月7日台(90)人(三)字第900056184號函等函釋的說明,私立學校合格教師轉任公立學校後退休時,前後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範例】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規定,一位教師在一所公立學校任職10年,辭職轉到另一所公立學校任職7年,再退休。根據該條例的施行細則第5條,這位教師的任職年資可以合併計算為17年,以此計算退休金和撫卹給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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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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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得併計之任職年資,指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