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如下: 1. 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付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2. 教職員失蹤期間,依相關待遇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薪額者,仍應由服務學校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 根據資料顯示,教職員在每月發薪時,根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需要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費用,而這些費用應由服務學校在發薪時扣除。所扣款項應立即彙繳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另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在教職員失蹤期間,即使根據相關待遇法令發給全數的本(年功)薪額,服務學校仍然需要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教職員在退休時能夠繳付足夠的退撫基金,並且在教職員失蹤期間仍然能夠持續繳納基金費用。 資料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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