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共有以下六項規定: 1. 根據該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的年資計算,只適用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之後的年資。 2. 教職員若在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之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申請時應根據該條例第8條第4項的規定,選擇在停薪期間全額負擔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3. 若教職員選擇繼續全額負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退撫基金費用,該費用將按月由服務學校與其他參加退撫基金的人員一同繳付給基金管理會。 4. 若教職員選擇繼續全額負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退撫基金費用,可以選擇延遲三年繳付,由服務學校按照前一項或前項的規定辦理。 5. 若教職員選擇延遲繳付的,到期前自願提前一次性繳清延遲的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該費用將與其他參加退撫基金的人員一同由服務學校繳付給基金管理會。 6. 前三項所規定應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將根據教職員在職時的薪級(年功)薪額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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