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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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 2.本辦法所定兼職,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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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問題,根據教育部主管的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相關規定,有關兼職的定義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的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這些定義涵蓋了教師在兼職期間可能從事的活動。 參考資料: 教育部主管的有關兼職規定。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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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