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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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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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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