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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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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
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列冊,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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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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