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公務員服務法第27條的相關內容。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增訂第二項。 二、茲為落實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保障公務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第十二條修正公布後,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需時研議相關授權規定,以妥適訂定符合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所揭示應就實施輪班輪休機關公務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規範之法規命令,是為期實務運作順遂,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俾上開法規命令得配合第十二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同步實施。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增訂第二項。 二、茲為落實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保障公務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第十二條修正公布後,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需時研議相關授權規定,以妥適訂定符合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所揭示應就實施輪班輪休機關公務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規範之法規命令,是為期實務運作順遂,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俾上開法規命令得配合第十二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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