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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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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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教師在兼職其他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的時候,需要依照該辦法和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教師在兼職時的管理和要求進行規範,包括必須遵守本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具體來說,教師在兼職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行為準則,例如不接受餽贈、利益迴避,並且需要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兼職的許可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師在學校以外的機關兼職,如在一家公營企業擔任顧問,那麼他需要遵守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例如不受收賄賂和利益衝突,同時需要經過相關機關的許可才能兼職。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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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