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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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企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評估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建立科學工業園區之企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科學技術資料蒐集、交換、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科學精密儀器發展與服務之企劃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本會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擬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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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規定了企劃考核處的職掌,包括以下項目: 1. 負責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的企劃、推動、輔導和協調事項。 2. 負責對全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進行評估和考核。 3. 負責科學工業園區的建立、管理和督導事項。 4. 負責科學技術資料的蒐集、交換、服務的企劃和考核事項。 5. 負責科學精密儀器的發展和服務的企劃和考核事項。 6. 負責制定本會的施政方針和施政計畫等事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8)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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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