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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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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客座研究教授及專家之統籌延攬事項。 二、關於科技人才之儲備、訓練、出國進修之選送及統籌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學校專題研究計畫審及補助之統籌事項。 四、關於科技研究發展成果專利權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綜合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的規定,綜合業務處負責以下事項的統籌執行: 一、關於客座研究教授及專家的延攬事項:綜合業務處負責統籌延攬客座研究教授及專家的相關事務。這可能涉及招募、選拔、合同簽訂等程序,以確保科技領域的專業人才能參與相關研究工作。 二、關於科技人才的儲備、訓練、出國進修的選送及統籌事項:綜合業務處負責組織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儲備計畫、培訓計畫以及出國進修計畫。這可能包括選拔優秀人才、制定培訓計畫、提供經費支援等。 三、關於各機關學校專題研究計畫審核及補助的統籌事項:綜合業務處負責協調和統籌各機關學校的專題研究計畫審核及相關補助事項。這可能包括審核計畫申請、補助款項的分配等。 四、關於科技研究發展成果專利權的處理事項:綜合業務處負責處理與科技研究發展成果相關的專利權事務。這可能涉及專利申請、專利權的處理和管理等。 五、關於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綜合執行業務:綜合業務處負責處理其他與組織內其他部門沒有涵蓋的綜合執行業務。這可能包括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合作、處理與業務執行相關的一般事務等。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確定綜合業務處的職責範圍,以確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能夠有效統籌並執行相關業務。

  • 名詞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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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綜合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客座研究教授及專家之統籌延攬事項。 二、關於科技人才之儲備、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