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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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間科學技術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處理國際學術會議事項。 三、關於國外科技單位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國外學人之聯繫及延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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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8條的規定,國際合作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策劃、推動和協調國際間的科學技術合作事項。 2. 處理國際學術會議事項。 3. 聯繫和協調國外科技單位事項。 4. 聯繫和延攬國外學者事項。 根據此條規定,國際合作處負責處理與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有關的事務。例如,在推動合作專案時,國際合作處可能需要聯繫和協調國外的科技單位,以確保合作順利進行。另外,該處還負責處理國際學術會議的相關事宜,例如籌劃和組織國際學術會議,以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同時,國際合作處也負責聯繫和延攬國外的學者,以增強國內的學術研究能力和國際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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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