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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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或三人,職務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四人,由行政院遴聘行政院政務委員、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充任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為利科技業務發展,前項由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職務,得由兼具外國國籍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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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該條規定了國家科學委員會的組織架構。根據該條第1款,國家科學委員會設置一名主任委員,由特任方式任命,負責綜理會務。根據第2款,國家科學委員會設置二到三名副主任委員,職務等同第十四職等,協助處理會務。根據第3款,國家科學委員會設置八到十四名委員,由行政院遴聘行政院政務委員、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任期為三年,並且不領取薪水。根據第4款,為了促進科技業務發展,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所擔任的委員職務,可以由具有外國國籍的人擔任。 根據資料的內容,可以了解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設置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等職位。主任委員負責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則協助處理會務。委員則由行政院遴聘相關機關的高層官員、研究機構首長以及學者專家擔任,任期為三年且不領取薪水。此外,該條還提到,為了促進科技業務的發展,委員職位可以由具有外國國籍的人擔任。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相關條款的解釋與詮釋可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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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