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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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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十四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前項處長職務,必要時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之處長,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4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織職位及等級如下: 1.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二職等。 2. 處長:簡任第十二職等。 3. 參事:職務可以是一至三人,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4. 副處長:共有八人,職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 5. 室主任:一人,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6. 專門委員:人數可以是三至五人,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7. 科長:人數可以是十二至二十人,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 8. 秘書:人數可以是二至四人,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其中一人的職等可以是簡任第十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9. 專員:人數可以是七至十九人,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 10. 科員:人數可以是十四至二十二人,職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11. 辦事員:人數可以是十至十八人,職等為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 12. 書記:人數可以是十至十六人,職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委任第三職等。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其他規定,必要時可以聘任自然科學發展處、工程技術發展處、生物科學發展處、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科學教育發展處及國際合作處的處長為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的職位。退休和撫卹的辦理則根據相關教師相關規定辦理,并由該委員會核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內政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8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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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參事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