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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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前三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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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5條,該條規定了該委員會內人事室、會計室和政風室的職責和職等。根據該條例,人事室的主任職位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負責處理人事管理事項。會計室的會計主任職位也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負責歲計、會計和統計事項。政風室的主任職位也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負責處理政風事項。至於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根據該條例所訂的員額進行派充。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可以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相關的法令、規則和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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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