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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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學、地質、氣象、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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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6條的規定,所提到的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定的各職稱人員的職位職系,應遵循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的規定,並且選用屬於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一般工程、物理、化學、地質、氣象、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 政和其他相關職系的人員。
-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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