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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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發展科學技術業務,審核、輔導研究計畫,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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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7 條,該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為發展科學技術業務的職能,並經行政院核准後有權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稱的人員。根據該條的規定,經核准才能進行聘用,並且聘用的人員需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和能力。這些聘用的人員將協助該委員會進行審核和輔導研究計畫。為了提供參考範例,根據該條的規定,該機構可以聘用具有相關科學研究背景和能力的人員,例如具有博士學位或相關研究經驗的學者。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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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