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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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選,由本會主任委員提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各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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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9條,該條規定了組織內可以設置各種委員會,並且明確了該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主任委員提經委員會議通過後聘用,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且均為無給職。此外,各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應該在本條例所定的員額內調用。根據此條例,我們可以知道該組織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並且有明確的程序來選聘委員和調用工作人員。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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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