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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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二、關於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三、關於工程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四、關於發展國內工程技術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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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工程技術發展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一、策劃、推動、輔導和協調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二、審核和補助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三、培育、延攬和獎助工程人才。四、發展國內工程技術相關事項。 這些事項使工程技術發展處負責規劃和推動工程與應用科學的研究發展工作。他們也負責審核和補助工程與應用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此外,他們還負責培育、延攬和獎助工程人才,以及促進國內工程技術的發展。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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