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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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物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醫藥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生物、醫學、藥學、農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五、關於生物、醫學、藥學與農學科技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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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5條,生物科學發展處負責以下事項: 一、策劃、推動、輔導和協調生物科技研究發展工作。 例:生物科學發展處負責規劃並協調生物科技相關的研究計畫,提供相關的指導和輔導。 二、策劃、推動、輔導和協調醫藥科技研究發展工作。 例:生物科學發展處負責促進醫藥科技研究發展,協助推動相關的研究計畫,並提供必要的輔導。 三、策劃、推動、輔導和協調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工作。 例:生物科學發展處負責規劃並推動農業科技的研究工作,協助農業科技相關的研究計畫,並提供相關輔導。 四、審核和補助生物、醫學、藥學和農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 例:生物科學發展處負責審核和補助生物、醫學、藥學和農學的研究計畫申請,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 五、培育、延攬和獎助生物、醫學、藥學和農學科技人才。 例:生物科學發展處負責培育、吸引和獎勵生物、醫學、藥學和農學領域的科技人才,以促進相關領域的發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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