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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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文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之審核及補助事項。 四、關於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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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負責以下事項: 1. 策劃、推動、輔導和協調人文科學研究發展工作。 2. 策劃、推動、輔導和協調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工作。 3. 審核和補助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 4. 培育、延攬和獎助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人才。 以下是與該條例相關的範例資料: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的職掌涵蓋了策劃、推動、輔導和協調人文科學研究和社會科學研究的工作。例如,該處可能會協助學者規劃某個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執行,並提供相關的補助和協助。另外,該處也負責審核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發展申請案件,這意味著他們必須評估這些申請案件的科學和研究價值,並根據相關準則進行補助或者拒絕。此外,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也負責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人才的培育、延攬和獎助。這意味著他們可能會制定計劃,以吸引和培育優秀的人文和社會科學研究人才,並提供相應的獎助措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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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