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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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局為維護園區環境衛生,得設清潔隊;為預防及援救火災,得設消防隊。
- 2.前項清潔隊、消防隊之組織及薪給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本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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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了科學園區管理局在維護園區環境衛生和防火救援方面所能採取的措施。根據該條第1款的規定,管理局可以設立清潔隊和消防隊來進行相應的工作。第2款則規定了清潔隊和消防隊的組織和薪酬標準,由管理局擬訂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經行政院立法意見函核定於2003年1月27日公布實施,此條款是該法的其中一個規定。根據此條款,科學園區管理局可以設立清潔隊和消防隊,以維護園區的環境衛生和防火工作。具體的清潔隊和消防隊的組織形式和薪酬標準則由管理局制定,並向行政院報請核定。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提供的範例,我們可以想像有一個科學園區管理局成立了一個專門負責維護園區環境衛生的清潔隊,該隊負責保持園區的清潔,例如清掃道路、公共場所、垃圾清理等工作。另外,管理局還成立了一個消防隊負責園區內的火災防範和應急救援,包括安裝和維護消防設施、執行消防演習、進行火災救援等工作。這些隊伍的組織架構和隊員的薪酬標準會根據管理局制定的規定進行安排。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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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