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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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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機構,指在園區內設立之下列機構: 一、科學事業與經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二、創業育成中心。 三、研究機構。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設立之單位及與管理局訂定契約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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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該條例第29條第1項中提到的機構是指在園區內設立的以下機構: 1. 科學事業:指在園區內設立的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為目的的事業。 2. 創業育成中心:提供創業相關服務及資源,協助新創企業進行創業育成的機構。 3. 研究機構:進行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的機構。 4. 根據第9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設立的單位及與管理局簽訂契約的服務業。 根據上述條文解釋,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目的是明確界定在科學園區內可以設立的機構種類。這些機構都是為了促進科學事業、創業育成和研究活動,提供相關服務和支援。例如,科學事業機構可以是一家提供科學技術服務的公司,創業育成中心可以是一個提供創業輔導和資源的組織,研究機構可以是一個進行科學研究的機構,而根據第9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設立的單位及與管理局簽訂契約的服務業則是指根據相關條款設立的單位和與管理局簽訂契約的服務行業機構。 引用參考資料來處理範例是依據上述資料所提供的資料來處理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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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機構,指在園區內設立之下列機構: 一、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