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9條,園區內的稅捐稽徵、海關業務、郵電業務、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金融業務、警察及消防業務、土地行政事項以及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皆需由各該事項的主管機關經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來處理。其中,第四項關於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的業務事項,是為了有效提供園區內的水力和電力供應,並進行調配和管制,以防止供應短缺並進行節水節能。有關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和節水節能的輔導和管制辦法,由主管機關與相關事項的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參考資料:《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園區內左列事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受管理局之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稅務、關務、郵電、電力、給水、金融、警務、土地行政及其他公務機關服務等業務與園區事業關係密切,爰明定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在園區內設立分支單位,就近辦理其主管業務,並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藉資便民,而符園區統一管理之旨。
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國科會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對園區水、電進行有效之供應與管制,有關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考量現行郵電、金融等業務已民營化,非全由該等業務之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故修正相關文字,以符實際情形。另依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及現行實際情形,並無管理局分局之組織,爰刪除「或分局」文字。 三、修正第二項,明定由科技部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訂定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
稅務、關務、郵電、電力、給水、金融、警務、土地行政及其他公務機關服務等業務與園區事業關係密切,爰明定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應在園區內設立分支單位,就近辦理其主管業務,並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藉資便民,而符園區統一管理之旨。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考量現行郵電、金融等業務已民營化,非全由該等業務之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故修正相關文字,以符實際情形。另依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及現行實際情形,並無管理局分局之組織,爰刪除「或分局」文字。 三、修正第二項,明定由科技部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訂定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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