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園區審議會,來審議管理局所提的以下事項: 1.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2.園區引進科學事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3.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在審議完成後,這些事項需要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舉例來說,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設置科學工業園區是科學園區設置管理的一個重大業務事項之一。當管理局就這個事項提出計畫時,需要根據第8條的規定,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園區審議會來進行審議。審議完畢後,主管機關會將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 請注意,以上只是舉例,具體的審議事項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進一步的檢查。
管理局就左列事項提請園區指導委員會審議之: 一、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次序。 二、在園區內投資及技術合作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經審議後,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園區科學工業係按性質逐步引進,爰明定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次序,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受管理局或分局之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前文中「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修正,於本條序文中,增列「或分局」三字。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受管理局或分局之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有效供應園區水、電,管理局得訂定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對園區水電供需、短缺預警及節約,進行有效之計畫與管制。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使園區內之水、電供需調配能有明確之計畫管制,確保水電供需無虞。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受管理局或分局之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有效供應園區水、電,管理局得商請相關單位配合訂定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對園區水電供需、短缺預警及節約,進行有效之計畫與管制。
立法理由一、科學工業園區現行消防隊之設置及管理,係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管理要點」,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明確授權消防業務主管機關於園區設立分支單位,以期園區單一窗回作業,更為周延,爰增列消防業務主管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分支單位之法源依據。 二、為使園區內之水、電供需調配能有明確之計畫管制,確保水電供需無虞,爰增訂第二項。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園區審議會,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事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經審議後,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任務編組之組成,無須於作用法中規定,爰將原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第一項,並為賦予園區審議會組成彈性,將組成之人員修正為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之名稱,爰將「園區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園區審議會」。為摒除園區產品製造之工業思維,以利聚集更多元之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更廣泛之服務態樣,原「科學工業」一詞已不符實際需要,爰將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科學工業」修正為「科學事業」。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其範圍不限於產品,擴及至服務之研發,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不限於工業,爰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並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園區科學工業係按性質逐步引進,爰明定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次序,由國科會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前文中「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修正,於本條序文中,增列「或分局」三字。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使園區內之水、電供需調配能有明確之計畫管制,確保水電供需無虞。
一、科學工業園區現行消防隊之設置及管理,係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消防隊管理要點」,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明確授權消防業務主管機關於園區設立分支單位,以期園區單一窗回作業,更為周延,爰增列消防業務主管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分支單位之法源依據。 二、為使園區內之水、電供需調配能有明確之計畫管制,確保水電供需無虞,爰增訂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 二、任務編組之組成,無須於作用法中規定,爰將原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第一項,並為賦予園區審議會組成彈性,將組成之人員修正為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又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之名稱,爰將「園區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園區審議會」。為摒除園區產品製造之工業思維,以利聚集更多元之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更廣泛之服務態樣,原「科學工業」一詞已不符實際需要,爰將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科學工業」修正為「科學事業」。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其範圍不限於產品,擴及至服務之研發,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不限於工業,爰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並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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