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9條的規定,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可以向園區內的機構收取管理費及服務費。收取範圍、收費基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主管機關進行定制。根據這個條文,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向園區內的機構收取管理費和服務費,這些費用可用於園區的公共設施改善和維護,以確保園區的安全與環境品質。具體的費用範圍和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根據需要進行訂定和統一。
科學工業使用本國科學技術人員未達第三條第三項約定之比率者,撤銷其依第十五條所規定之當年度應享受之獎勵。如當年度不在選定享受獎勵之期間內者,於該科學工業開始享受獎勵之日起,減除相當於未達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比率年度之獎勵年數。
立法理由按設置園區之宗旨在於引進高級科技,而此項科技人員已於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應逐年遞增使用本國之科技人員,以期此項科技生根於本國,爰明定未達此項約定者,撤銷其減免稅捐之獎勵,以符宗旨。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物資,如有私運貨物進出口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六條規定掌理之事項,除依規費法收取規費者外,得收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服務費之範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及現行實際情形,並無管理局分局之組織,爰將第一項刪除「或分局」文字;另規費之收取已有規費法明文規範,與依本條例收取之服務費有異,爰酌作文字修正,以予區隔。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修正第二項,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並刪除「規費」二字;另依法制體例,「由管理局擬訂,報請國科會核定之」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定之」。
按設置園區之宗旨在於引進高級科技,而此項科技人員已於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應逐年遞增使用本國之科技人員,以期此項科技生根於本國,爰明定未達此項約定者,撤銷其減免稅捐之獎勵,以符宗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及現行實際情形,並無管理局分局之組織,爰將第一項刪除「或分局」文字;另規費之收取已有規費法明文規範,與依本條例收取之服務費有異,爰酌作文字修正,以予區隔。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修正第二項,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並刪除「規費」二字;另依法制體例,「由管理局擬訂,報請國科會核定之」修正為「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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