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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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 二、竊盜損失。 三、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者。 四、經盤存之保稅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續存數量不符者。 五、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損耗未逾海關核定之損耗率。 六、送請檢驗所發生之損耗。 七、因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損耗。 八、其他因產品特性所發生之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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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該條中提到了正當理由的定義。以下是對該條進行分項解釋並提供相關例子的回答: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這指的是因自然災害或運輸事故而產生的損失。例如,在科學園區內的一家工廠遭受了地震造成的損壞,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請求損失賠償。 二、竊盜損失:指因竊盜行為而產生的損失。例如,一家位於科學園區的公司在夜間發現有貴重設備被竊,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申請損失賠償。 三、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者:指在盤點過程中發現了未經抽查但有錯誤的原料或產品。例如,一家科學園區的實驗室在進行盤點時發現有些樣品在抽查後出現了錯誤,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進行修正。 四、經盤存之保稅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續存數量不符者:指在盤存過程中發現實際數量與帳面數量不符的保稅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和成品。例如,一家負責保管保稅貨物的公司在盤點過程中發現了數量差異,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進行調整。 五、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損耗未逾海關核定之損耗率: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損耗未超過海關核定的損耗率。例如,在科學園區的一家工廠中,他們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損耗,但這些損耗仍然在海關核定的損耗率範圍內,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合理化這些損耗。 六、送請檢驗所發生之損耗:指在送請檢驗過程中產生的損耗。例如,在科學園區一家製藥公司將產品送往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時,因檢測過程中的處理而導致了一些損耗,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申請相應的損耗賠償。 七、因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損耗:指在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時產生的損耗。例如,一家科學園區的研究機構在進行新產品研發時,因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產生了一些損耗,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要求相應的損耗賠償。 八、其他因產品特性所發生之損耗:指由於產品本身的特性而產生的損耗。例如,一家科學園區的製造商生產特殊材料,由於製造過程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會產生一些損耗,他們可以以此為正當理由來要求相應的損耗賠償。 以上的解釋和例子是根據我所了解到的相關法規和資訊,以提供對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理解參考。由於法律可能會根據當地法規和具體情況進行解釋和應用,建議在具體情況下進一步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定名詞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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