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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 二、竊盜損失。 三、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者。 四、經盤存之保稅原料、在製品、半製品、樣品及成品,其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續存數量不符者。 五、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損耗未逾海關核定之損耗率。 六、送請檢驗所發生之損耗。 七、因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損耗。 八、其他因產品特性所發生之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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