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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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 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 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 四、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 五、因機器設備需汰舊換新。 六、其他因營運所生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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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當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 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要使用該機器或設備。 2. 園區事業宣告解散。 3. 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 4.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 5. 因機器設備需要汰舊換新。 6. 其他因營運所產生的特殊情況。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並無具體範例,以這個條例為依據的範例或案例可能需要舊版或相關的施行細則,以了解相關情況。
- 營業稅名詞
- 核名詞
- 宣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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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