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8

快速跳轉

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並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當科學園區事業透過海運或空運進口貨品時,管理局可以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在船邊或機邊提貨,並且不另外收取倉儲費用。這表示科學園區事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在船邊或機邊提取貨物,而不需要將貨物存放在倉庫內,並且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倉儲費用。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科學園區事業進口貨物,並減少相關的成本和程序。由於未提供具體的範例,無法提供對應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並不另收取倉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