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並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當科學園區事業透過海運或空運進口貨品時,管理局可以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在船邊或機邊提貨,並且不另外收取倉儲費用。這表示科學園區事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在船邊或機邊提取貨物,而不需要將貨物存放在倉庫內,並且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倉儲費用。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科學園區事業進口貨物,並減少相關的成本和程序。由於未提供具體的範例,無法提供對應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