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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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技術顧問及其他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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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0條之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聘用技術顧問及其他技術人員。這些技術顧問和技術人員的聘用可以幫助管理局在執行業務時獲得專業的指導和支持。 例子: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可能聘用環境科學家作為環境保護方面的技術顧問,以協助管理局確保園區的環境品質符合相關標準和法規。除此之外,管理局也可能聘用其他技術人員,例如工程師、計算機科學家等,來提供各種專業技術支持,以確保園區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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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