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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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商請警政、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消防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任務、消防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受本局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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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可以商請警政和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內設置警察和消防單位,以便依法執行安全警衛任務和消防業務。在執行這些任務時,這些單位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指揮和監督。此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園區內的安全和消防工作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和監督。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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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