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11

快速跳轉

本局得商請警政、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消防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任務、消防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受本局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1條的規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可以商請警政和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內設置警察和消防單位,以便依法執行安全警衛任務和消防業務。在執行這些任務時,這些單位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的指揮和監督。此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園區內的安全和消防工作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和監督。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局得商請警政、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消防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任務、消防業務,並就本局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